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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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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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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评估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制定规章,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加以规定。
第4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四)体现改革精神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五)切合本市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5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和“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6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将规章制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拟定规章制定规划或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指导督促规章起草单位做好起草工作;(三)负责规章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四)负责规章的备案和汇编工作;(五)组织开展规章的清理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六)有关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规章的起草、审查等工作。
第7条
市政府法制办可根据需要,建立立法专家库,为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8条
规章制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立项
第9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报请立项时,报请单位应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的事项,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直接提出立项建议。
第10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本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11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规章制定规划或年度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2条
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章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负责人和报送草案送审稿时间。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实施类项目和论证类项目。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入实施类项目。确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暂不成熟,需要进一步调研的,列入论证类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论证类项目开展调查研究。
第13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定
第14条
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报请市政府批准。第三章起草
第15条
规章由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行业组织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行业组织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规章,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第16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章起草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起草计划、确定工作人员、工作期限,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草案送审稿。
第17条
在规章起草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参与调研、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18条
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梳理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收集相关资料,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规章征求意见稿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第19条
起草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20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共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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