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海口市行政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12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海口市行政程序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12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规章 下载图片版 下载文字版 海口市人民政府规章 下载图片版 下载文字版 海口市行政程序规定 (2013年4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2019年5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4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6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监察、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第一节 行政机关
第10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
第11条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划分。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
第12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管理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
第13条
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二)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第14条
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视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15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其中较高级别行政机关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其中较高级别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争议各方级别相同的,按前款规定由其本级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16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节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17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8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
第19条
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的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并对受委托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第20条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节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共 7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