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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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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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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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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2013年08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01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8号,2013年10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4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和全员节能的意识。
第5条
公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评价成绩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6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9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照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共机构。
第10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11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照要求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12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13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依法检验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逐步推进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监测制度,并配置必要的监测器具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厉行节约。
第14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耗监测水平。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监测体系,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办公场所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17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费支出标准。
第18条
公共机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19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20条
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购买和使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名录以外的能源效率等级更高或者有节能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采用高效照明、高效电机、蓄能设备等节能技术和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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