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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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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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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3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4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5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政府办公室根据本规定
第6条
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决策事项项目建议。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第7条
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8条
决策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9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及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对决策机关、决策机关相关部门履行重大决策程序情况进行督查。
第10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11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12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13条
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报请决策机关决定:(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14条
承担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的部门,认为决策事项建议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报请决策机关启动决策程序。
第15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16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第17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18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19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20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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