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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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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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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   高级搜索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高级搜索 收起 搜索以下关键词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搜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9991/2021-00623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5-15 名称: 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8 主题词: 【打印】\n 分享到: 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28 浏览次数:- (2020年5月1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务数据管理,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全面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政务部门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政务数据,以及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进行业务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以及参与政务数据共享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进行业务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以及参与政务数据共享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省派驻本市的机构或者派出机关参与本市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的,可参照本法办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之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和为其他政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4条
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5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二)推动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等工作,促进政务数据流动增值; (三)监督检查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四)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推进政务数据管理的其他职责。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政务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其他信息化项目以及网络安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6条
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7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统一明确我市政务数据采集汇聚、数据质量、目录编制管理、共享交换接口、多级共享平台对接、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等政务数据管理规范,并推进相关标准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目录管理与基础建设
第8条
全市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形成市政务数据目录体系,涵盖各类政务数据子目录,通过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进行政务数据目录统筹管理。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数据分类分级规范,建立政务数据的分类体系,对分类后的政务数据进行定级,为政务数据的共享提供指引。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以及省、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明确的具体标准规范,编制部门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各项要素。
第9条
政务数据目录应当对政务数据的分类、形式、格式、属性、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数据示例、责任主体等基本要素进行描述。
第10条
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政务数据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是指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是指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是指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 对具体政务数据所属共享类型有争议的,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务部门按照规定确定。
第11条
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变化等原因,导致政务数据目录及其要素需要新增、修改、删除的,政务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拟更新的政务数据目录报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定。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录更新。 政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至少全面核查一次。
第12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作为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分节点,是全市政务数据的存储备份、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应用服务,以及与省级政务数据对接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政务数据的使用申请、审核反馈等流程依托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实行信息化管理。 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使用的政务数据共享类平台系统。已有政务数据共享类平台系统,应当与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接,按照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的体系和技术标准进行优化,并提供规范化数据访问接口,确保系统实时连通和数据同步更新。
第13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全市政务数据进行整合,形成集中统一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 基础数据库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的政务数据,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政务数据的集合。 主题数据库是围绕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等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数据资源集合,如反恐维稳、应急救援、疫情防控、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信用管理、城乡建设、社区治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税务管理、能源安全等主题数据库。 基础数据库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维护。主题数据库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按照主题分类,确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维护。对涉及跨部门协同归集的政务数据,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通过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采集登记和统一归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14条
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并与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接,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批条件和项目验收要求。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事项立项的,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政务数据的采集与汇聚
第15条
政务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数据。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对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可以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相关材料。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数据共享要求,对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再造和优化,将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而无需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在公开的办事指南中予以删除或者注明。
第16条
政务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政务部门在采集政务数据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根据行政相对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需要,告知采集政务数据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17条
政务部门向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提供的政务信息,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应当确保政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原则汇聚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政务数据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政务部门核查,确定数据。
第18条
政务部门对其提供的政务数据,应当在政务数据变更后实时更新。不能实时更新的,应当向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四章 政务数据的共享
第19条
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另有规定的,政务数据应当共享。 (二)无偿共享原则。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数据不得收取费用。 (三)需求导向原则。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政务数据的政务部门提出明确的使用需求和使用用途,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最少够用的政务数据和具备完成职责所需最少的数据操作权限。
第20条
政务部门之间应当无条件共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政务数据。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必须明确相关依据和共享条件。 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没有前款规定情形,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政务数据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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