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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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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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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警报信号发放的工作。
第3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发放警报信号的重要工具。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系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
第4条
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与城市建设、城市防卫、要地防空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地上与地下、自控与统控相结合的现代化人防警报体系,提高人防警报设施稳定性和抗毁能力。
第5条
人防警报设施实行分级管理、社会化维护。
第6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人防警报设施档案,组织、协调电信、供电及有关部门保障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与使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负责本辖区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设有人防警报设施单位的人防或武装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人防警报设施的日常管理。第二章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
第7条
市人防办应根据《石家庄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8条
区人防办应根据市人防办下达的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任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和建设方案,报市人防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9条
确定须安装、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人防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落实建设资金,组织施工。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市、区人防办联合组织验收。
第10条
单位要求安装、拆除、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须向区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报市人防办审批。
第11条
电信部门应将人防警报通信建设纳入城市电信工程规划,并优先提供人防警报的通信线路,保障线路畅通。因撤机、调局、改号、换线或因障碍导致暂时中断警报通信线路时,应会同市人防办采取补救措施。
第12条
供电部门应对战时、平时人防警报设施的供电予以保障。第三章人防警报设施的维护
第13条
市人防办负责制定人防警报设施维护制度和标准,对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维护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并组织达标验收。
第14条
区人防办负责组织本辖区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并负责本辖区人防警报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15条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必须将人防警报设施纳入设备维修计划,保证维护管理经费,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确定维护管理人员。
第16条
供电、电信部门应加强警报供电、通信线路的检修维护,确保线路正常。第四章人防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17条
战时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防空指挥部。
第18条
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大面积毒气泄漏事故以及重大意外情况时,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19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战时、平时警报信号的发放工作。
第20条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的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即时发放,不得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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