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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休闲船艇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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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休闲船艇管理规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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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休闲船艇管理,促进休闲旅游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本市海域内,使用游艇、体育运动船艇、海上游乐设施等船艇从事游览观光、体育运动、休闲娱乐等水上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3条
休闲船艇管理坚持安全有序、属地管理、绿色节能、科学发展的原则,促进海域通航环境持续改善,实现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船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休闲船艇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休闲船艇管理所需的人员和装备等经费投入。本规定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5条
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各城市区直属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及辖区休闲船艇靠泊管理和水路客运经营活动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类船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前审查、体育运动船艇的管理、体育运动从业者的技术培训和体育运动船艇训练、比赛期间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景区内海上游乐设施旅游经营活动管理,对参与休闲船艇旅游活动的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海防管理部门负责休闲船艇和人员信息登记备案、治安检查、管理以及海(岛屿)岸线以内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体育运动类船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学校的登记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船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休闲船艇所有人、从业经营人加入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开展服务质量考核、统计分析、提供信息咨询等活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7条
休闲船艇应当遵循绿色节能理念,鼓励使用新型清洁能源动力船艇。敞开式、IV类和V类游艇、体育运动船艇推进器总功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5千瓦。第二章统筹管理
第8条
海洋渔业、海事、体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市休闲船艇分布状况报告,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9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旅游资源、岸线资源、陆域交通状况、通航条件、码头安全条件等,组织同级海洋渔业、海事、体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展辖区休闲船艇容量综合评估,合理布局。
第10条
休闲船艇的所有人或者从业经营人使用岸线,应当征求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部门的意见。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符合用海要求的休闲船艇使用岸线名录进行公布。
第11条
游艇的航行范围应当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体育运动船艇、海上游乐设施的活动水域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由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商同级海洋渔业、海事、体育、旅游等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休闲船艇航行水域涉及交通功能区域规划和交通资源利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遵守《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秦皇岛市海岸线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休闲船艇从业经营人应当对活动水域进行安全评估。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12条
使用体育运动船艇开展技术培训,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协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查条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13条
使用海上游乐设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告示。
第14条
游艇、体育运动船艇改变原有属性,从事水路客运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船舶营运许可、备案等手续。
第15条
使用体育运动船艇、海上游乐设施从事经营性休闲活动的,应当向体育、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属地相关管理部门提交船艇信息、拟停靠的码头(停泊点)、安全警示标识以及标识设置信息等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经营条件符合性核查,定期发布全市从事休闲船艇活动的从业经营人及其符合经营条件的休闲船艇名录。
第16条
体育运动船艇、海上游乐设施从业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救生人员;(二)对休闲船艇装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开航前应当进行船、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确保适航;(三)航行水域距岸最远不得超过5海里;(四)晚上八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出海航行;(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从业经营人、船艇信息、检验信息、安全须知等内容进行公示;(六)针对休闲船艇特性、辖区通航环境限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对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和安全救生知识进行演示说明;(七)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应急救援船舶,并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船舶应当在船身显著位置标明用途,不得从事应急救援以外的活动;(八)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17条
休闲船艇的所有人或者从业经营人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等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第18条
游艇应当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海事管理机构登记条件和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要求;体育运动船艇、海上游乐设施等船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具备出厂合格证明或者适航证书文件,配套场地、设施等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第19条
休闲船艇出航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随船携带船舶证书或者船艇出厂合格证明、适航证书等文件,船员应当携带技术资质证书。
第20条
休闲船艇的所有人或者从业经营人应当按照检验要求或者行业标准,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消防、通讯、轨迹定位等应急设备;没有相关配备要求或者标准的,应当落实有关安全措施。游艇应当配备具有自动识别功能的设施设备和符合要求的VHF设备。自动识别功能保持开启,VHF设备保持连续守听,并听从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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