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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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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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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立法后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4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规章涉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5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6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计划的拟订、规章草案的审查等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规章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规章的制定工作。
第7条
规章制定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体例规范,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内容具有可操作性。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以条文形式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8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立项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草案基本成熟,年内可以公布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需要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第10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项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
第11条
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四)申请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五)本部门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意见;(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
第12条
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拟规范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有解决措施的;(三)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第14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论证。于每年年底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15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由立项申请的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起草
第16条
规章原则上由所涉及事项的管理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17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规章起草小组,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共同承担起草任务。起草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和阶段工作任务,落实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落实年度计划的情况,加强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18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9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20条
组织听证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听证代表的构成及名额、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的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等;(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起草单位应当确保听证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和提问;(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和理由;(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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