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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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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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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由成都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承担。
第4条
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从基层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评选产生。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爱护、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第二章评选
第6条
本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表彰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7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农村的农民,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8条
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方案的制定和人选的审定等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全市评选工作安排意见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劳动模范人选的推荐和审查工作。
第9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10条
市劳动模范人选,依照市劳动模范标准、条件和评选工作程序,经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区(市)县人民政府,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表彰先进人物,不得使用劳动模范称号。
第11条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及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
第12条
市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一贯勤奋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二)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促进技术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优质服务,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四)在发展农业生产、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五)在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六)在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七)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13条
职工劳动模范人选由其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荐,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市级部门审查后报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
第14条
农民劳动模范人选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市农委复审后报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
第15条
市劳动模范应填写成都市劳动模范登记表,分别由市总工会、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农委或市劳动局或市人事局存档。
第16条
市劳动模范的证书、奖章、登记表由市竞赛评比委员会统一制作。第三章奖励
第17条
对市劳动模范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总结、推广、宣传市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重视对市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拔、任用市劳动模范到合适岗位上发挥先进、骨干作用。
第18条
获得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19条
有关部门和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优先解决市职工劳动模范夫妻分居两地的困难。
第20条
逐步改善市劳动模范的住房条件。有关部门和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分配、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市劳动模范应给予优先照顾;对居住困难的,可适当增加居住面积或优先购买国家安居工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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