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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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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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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促进建设项目依法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国土空间批后服务、项目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的组织领导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行政审批、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4条
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作并公布国土空间批后公布牌;(二)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指导;(三)对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进行指导;(四)按照约定(规定)的期限开(竣)工情况;(五)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等是否符合约定(规定)情况;(六)投资强度,工业用地的投资水平、建设规模、产出效益、节能降耗等约定标准履行情况;(七)土地出让金按照约定缴纳情况;(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验线及验线情况;(九)改变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申请批准和补缴出让价款情况;(十)土地闲置情况;(十一)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十二)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情况;(十三)其他依法服务或者监管的事项。
第5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国土空间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的开展。第二章批后服务
第6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地的,应当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7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作出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国土空间批后公布牌,并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国土空间批后公布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二)土地出让合同号或者划拨决定书编号,土地四至、面积、用途;(三)应当包含楼幢平面及层数、主要道路、主要间距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批后公布图;(四)咨询和举报电话。
第8条
建立双向联系制度。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逐宗明确跟踪服务责任人,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定期沟通,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提醒并监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实施。
第9条
建立预核验制度。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竣工期届满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现场察看项目建设情况,指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内容,准备有关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资料,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10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临时建筑的,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临时用于自身办公、房屋销售的建设工程,应当独立设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前款规定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与后期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一致且报建资料齐全,可以申请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1条
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托政务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查询应用服务体系,为建设项目提供高效查询、免费共享服务。第三章工程验线
第12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根据审定的放线定位图放线。放线应当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前款规定放线后,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验线。验线主要核查建筑物位置、围墙位置、小区内主要道路中心线。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申报验线。未经工程验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建设;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13条
工程验线包括灰线验线、基础验线、用地界址验线。道路、河流、管线等建设工程验线只需灰线验线。(一)灰线验线,是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现场查验,以判断放线是否符合规划管理要求;(二)基础验线,是指建设工程基础完工后,施工至±0.00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复验;(三)用地界址验线,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围墙及其他附属设施前,测绘单位按照规定放线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现场查验,以判断放线是否符合用地管理要求。
第14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灰线验线:(一)场地平整,且影响工程建设的设施已拆除;(二)道路中心线、河流边线或者管线主要转折点的灰线已设置标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基础验线:(一)建(构)筑物施工至±0.00;(二)独立地下工程施工至地下工程完工,并设置标志。围墙及其他附属设施放线完成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用地界址验线。
第15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验线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验线成果与规划要求一致或者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验线合格意见;验线不合格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16条
灰线坐标检测成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坐标一致,验测点绝对坐标相对于相邻控制点允许误差原则上不得超过±0.10米,对于比较隐蔽的验测点允许误差原则上不得超过±0.15米。±0.00坐标点和高程检测成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坐标点和高程一致,±0.00验测点坐标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坐标误差不得超过±0.20米。建筑物的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误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24米以下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20米以内;(二)24米-5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30米以内;(三)50米-100米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40米以内;(四)100米以上建筑高度误差控制在0.50米以内。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17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18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变更,如涉及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施工图变更,应当先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9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项目监理机构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改正。
第20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筑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图纸施工情况,及时予以制止并查处。第五章工程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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