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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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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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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地名标志、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的行为;(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三)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设施的行为;(四)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行为。
第4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能环保原则。
第5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滨城区、沾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置与维护
第6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7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在广告幅面内右下角标注批准设置文号、广告发布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8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权。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商业性广告宣传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二)占用或者影响无障碍设施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遮挡山体、水域、绿地,影响城市景观的;(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绿化设施的;(六)位于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七)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的;(八)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10条
大型商业建筑可以预留墙体广告位,其他建筑物不得设置墙体广告。
第11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五)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第12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依法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13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公告载明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
第14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二十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15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于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置有明确规划要求的,应当先书面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16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广告主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17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未获批准延期的,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之日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广告主应当在设置许可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第18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主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回设置许可,给广告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9条
广告主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20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时,广告主委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的规定进行施工,在设施上标明制作单位名称。施工期间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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