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内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内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宣传引导、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3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其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施监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指导工作,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第5条
市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教育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各高校及中小学校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二)商务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管理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城市管理部门共同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负责监督指导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管理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邮政管理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鼓励结合实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数字化、专业化、智能化。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运用“甜城码上收”等智慧化模式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的相关信息,对各个环节的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和运用。第二章宣传引导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第8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9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宣传工作。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10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住宿服务场所、餐饮服务场所、公共文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11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总体布局,并与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专项规划要求,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
第14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和行业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规划、验收等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听取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确实无法按照规定标准改造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第15条
市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和设置标准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源头减量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17条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18条
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提供可循环利用包装袋,提供或出售的包装物需符合环保标准。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住宿、旅游、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当减少一次性消费用品的使用。
第19条
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应当推广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包装工具,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20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