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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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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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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实施信息工程和服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市场主导、适度调控的原则。
第4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信息化规划
第5条
市信息化行叙管理部门按照囯家信息化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6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的部门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通信行业管道规划及社会对信息基础管线的需求,协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信息基础管线规划,并监督实施。本规定所称信息基础管线是指信息传输网络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以及依附于地铁、隧道、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铺设的信息传输网络光(电)缆线和架空线位。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基础管线规划。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三章信息产业
第9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10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要求,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11条
市政府及各区(市)县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
第12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发与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的开展,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13条
在本市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范,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14条
从事信息产业的单位应按本市信息产业经济指标报表制度将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第四章信息工程
第15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16条
信息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17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18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申报立项;项目专业技术方案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
第19条
必须招标的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成都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20条
人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信息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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