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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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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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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减轻突发性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事件,按照相关标准,经过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设施和功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4条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场馆(所)、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主体项目预算;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提出预算。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6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7条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运行的演练工作。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地震、城管、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水行政、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西咸新区、开发区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地震、发改、住建、城管、民政、教育、水行政、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域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9条
新建城市广场、公园、学校等有效避险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其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10条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背景和依据;(二)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和目标;(三)现状分析与指标设计;(四)总体布局与应急疏散分区;(五)疏散通道规划与指引标志设置;(六)应急设施配置与应急物资储备;(七)基本条件保障;(八)建设计划与投资估算;(九)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其他事项。
第11条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况;(二)类型与定位;(三)抗震设防要求;(四)功能设置与分区;(五)应急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厕所、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广播、通信、应急指挥等基本配套设施;(六)疏散通道与指引标志;(七)与应急避难场所等级对应的功能设置和其他事项。
第12条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应当就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13条
可以用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场地、场所,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需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设施配套建设。
第14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者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用作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防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
第15条
应急避难场所经竣工验收移交给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后,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应急避难场所名称;(二)应急避难场所位置;(三)应急避难场所面积及可容纳人数;(四)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设备;(五)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划分平面图;(六)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16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与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17条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储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民众疏散所需物资,包括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疗物资、疏散安置用具等。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可以采用政府储备、市场协议储备及场所储备等方式。
第18条
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与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日常维护与管理主体。协商不成的,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确定。
第19条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并定期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容量、区划分平面图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20条
应急、消防救援、民政、交通、水行政、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保障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进行场外标志的安装。各级应急、教育、消防救援、民政、卫生健康、人防、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避难、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进行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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