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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托育服务促进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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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托育服务促进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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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目的依据)为了完善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行为,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委托,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护和保育。
第3条
(发展原则)本市发展托育服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普惠优先、形式多元,安全健康、方便可及的原则。
第4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市托育服务发展,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推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属地化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辖区内托育服务资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推进本辖区内托育服务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托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5条
(部门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制定托育服务发展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指导服务。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国资、税务、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托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6条
(行业协会)鼓励和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参与服务质量评估、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7条
(智慧托育)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城乡、互联共享的托育服务信息化平台,为公众无偿提供托育服务机构信息查询、科学养育指导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管理和托育服务,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8条
(媒体宣传)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托育服务公益性宣传,倡导和普及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为婴幼儿健康成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9条
(托育规划)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城乡区域发展特点、人口发展状况和托育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和建设城镇、农村的托育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设施,促进婴幼儿就近便利接受托育服务。
第10条
(中心建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规划建设本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托育服务指导、人员培训、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并根据需求设置普惠托位。
第11条
(设施建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当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可以通过改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逐步完善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体,应当统筹配置托育服务设施。
第12条
(选址要求)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选址要求,设置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抗震、消防、疏散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区域内。第三章支持和发展
第13条
(资金保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将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托育服务发展。
第14条
(普惠托育)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支持兴办普惠托育机构,推动普惠托育事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形式多元化办托。
第15条
(幼儿园托育服务)在满足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其普惠托育服务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的补贴政策。
第16条
(用人单位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以单独举办或者共同举办等方式,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第17条
(社区及家庭托育服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托育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幸福生活圈,打造“蓉易托”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城市品牌。利用居民住宅兴办家庭托育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18条
(医育融合)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协同机制,鼓励和支持区(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育结合。
第19条
(健康管理员)本市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健康管理员制度,鼓励和支持区(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担任托育服务机构健康管理员。具体制度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20条
(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打造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优质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优质托育服务机构指导托育点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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