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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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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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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并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3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4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公开。
第5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评的工作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制机构是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评的工作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构。
第7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的第一个月制定本年度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备案。
第8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9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职责制度。对本机关的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将法定职权、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10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11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执法的依据、条件、权限、职责、时限、程序、范围等。
第12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制定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方案,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第13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做好行政执法证件领取、使用和收回等工作,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综合法律培训或考核合格。
第14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15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6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缴分离,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挂钩。
第17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18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执法文书。制定执法案件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案件审批以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19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处罚、许可、复议、应诉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半年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及重大处罚、许可情况报备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20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评议考核制度。采取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对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建立执法质量、量化指标考评档案。对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要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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