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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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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聊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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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美丽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态、景观协调统一,体现江北水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6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绿化技术。鼓励因地制宜开展节约型、海绵型、立体化、智慧化绿化建设。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认建认养绿地、栽植纪念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第7条
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城市绿化宣传教育。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地域特点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10条
城市绿化应当依托道路、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区的绿道网络。城市绿化应当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充分利用乡土树种草种,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逐步更新吐絮等影响居住环境、不适应本地种植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不得盲目使用名贵树种。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选用生长状态优、遮阴效果好、抗逆性强的适宜树种作为行道树,合理增加绿化覆盖率。
第11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符合绿地功能要求,以植物造景为主,融入区域特色和人文元素,发挥生态、景观、游憩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
第12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审查,并对绿地面积、布局、植物种类配置、景观设计以及建设范围内树木处置等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13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含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14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适宜绿化的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使用乡土、易养护的植物品种,采取简易工艺进行绿化栽植,与周边已建成绿化相协调。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区域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适宜绿化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不适宜绿化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遮盖。
第15条
市政、环卫、通讯、电力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确定绿化保护措施。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确保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第16条
改造提升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和专类公园,合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建设口袋公园、小微绿地,形成布局均衡、类型多样、特色彰显、功能丰富的公园体系。
第17条
鼓励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和具备条件的小区拆墙透绿、绿地共享,以藤本植物打造街区景观。鼓励在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第18条
鼓励具备绿化条件的室外公共停车场(位)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等。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19条
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项目建设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完成后,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居住区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简易绿化、临时绿化的绿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建设单位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负责;(六)铁路和公路沿线两侧、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第20条
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二)定期检查,积极防治病虫害,对受损、死亡的树木花草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三)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四)发现侵害绿地或者植物的危险性生物,立即进行除治,并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养护责任人对绿化进行正常养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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