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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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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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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城市机动车停车秩序,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和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用足用好城市有限停车空间,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停车设施是指为机动车停放而设置的场所、设施设备。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除外。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仅供本单位车辆、本住宅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对象停放车辆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空地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临时场地,包括免费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4条
城市停车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5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此项工作牵头部门的规划意见,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停车秩序管理。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6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和停车需求,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设施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实施,符合规划要求。
第7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配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第8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管理,实行停车位有偿使用。支持利用地下空间、闲置土地、边角地等建设停车设施。
第9条
停车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确保停车安全。停车场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保证监控系统全覆盖、无死角。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和诱导子系统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与城市智慧停车诱导系统互联互通。停车场应当配备常规照明设备和感应照明设备,满足停车场内的照明需求。
第10条
公共停车场规模应依据用地规划指标、服务对象、建筑形式、停放方式等因素,选取标准车辆停放面积或停放建筑面积进行确定。公共停车场的交通组织规划设计中应明确出入口数量、位置及交通组织方式。
第11条
停车场应按不低于总车位数10%的比例预留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已建成停车场应按规范标准逐步改造完善。
第12条
停车场应按不低于总车位数1%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地面标注明显标识,并配套轮椅通道,便利残疾人合理使用专用车位。
第13条
地面停车场在不影响停车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与周边其他性质用地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当在停车场内种植高大乔木形成树阵,创造绿荫停车环境,停车位宜采用雨水入渗的透水铺装。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将停车设施改为其他用途,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第15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停车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市民规范停车、文明停车,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第16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建设城市级智慧停车平台,整合全市停车资源信息,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功能,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采用车牌识别、车位引导、无感支付等先进技术,提高停车效率和管理水平。推动停车数据与城市交通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为交通规划、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第三章停车设施运营与管理
第17条
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下列相关材料: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产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总平面布置图、承诺书等。
第18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设置,实行分类管理;(三)停车位应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划分,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施划。
第19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停车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设置明显的停车标志、标线和收费标准公示牌;(三)维护停车设施设备完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四)依法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票据;(五)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停车秩序。
第20条
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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