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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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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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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
第3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4条
土地被征收(征用)时,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第5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第二章养老保险
第6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年龄段划分为两类人员:(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为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之日为准。
第7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村集体给予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助。(三)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拨给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贴。(四)其他资金。
第8条
本办法实施后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分别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40%,政府补贴为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的20%,其中市、区政府各承担10%(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比例留在被征地所在区的,由市政府承担20%)。本办法实施前土地被征收(征用)的,个人和村集体承担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具体分担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确定,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9条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为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和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高保障水平。
第10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定本村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名单,经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送交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额。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委托申请用地的单位在土地补偿费中预留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并存入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11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当以行政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达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本村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的总人数的90%以上(含90%),且申报参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全部参保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办理参保手续。
第12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未转非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未转非被征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代缴。
第13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14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15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预留的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17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按以下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一)以征地时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照11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二)以征地时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照13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
第18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缴费记录,并核发参加养老保险凭证。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及相应的利息分别核算。
第19条
未转非被征地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未转非被征地养老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20条
未转非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按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领取时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本市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生变动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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