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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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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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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计划、承储、购销、轮换、储存、动用、费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级储备粮分为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责任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任务而储备的粮食,实行市人民政府总体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区(以下简称有关区)人民政府共同储备。补充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为稳定本地市场、进一步保障本地粮食供应而自主增储的粮食。
第4条
市级储备粮可以采用委托承储方式,依法由具备储备条件和能力的企业承储。
第5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6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7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承储企业和其他参与市级储备粮相关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市级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义务。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8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承担的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并履行以下行政管理职责:(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政策制定、承储企业遴选、储备任务确定、费用标准制定、费用结算等监管职责;(二)负责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三)负责粮库和粮食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储备粮在线监管;(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管理相关职责。
第9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机构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安全等进行日常巡查,承担市级储备粮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机构进行行政检查,并对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10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区承担的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本区发展改革部门落实粮食储备计划,监督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落实储备粮应急动用安排;(二)负责组织本区财政部门落实本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以及承储企业涉储财务制度监督;(三)负责组织本区审计部门落实本区承担的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审计监督职责;(四)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区国有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管理相关职责。
第11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储备费用和应急动用费用预算、协助办理拨付手续,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承储企业涉储财务制度。
第12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市级储备粮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相关费用、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13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属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14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深圳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并为市级储备粮监管提供协助。第三章计划和承储
第15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总体方案,制定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包含库点、品种、数量等信息的市级储备粮储备计划。
第16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17条
责任储备粮由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承储,承储企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18条
补充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采用招标方式遴选具备储备条件的企业承储。
第19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20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备计划和委托承储合同要求,严格落实储备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和委托承储合同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库点、到位时间等;确有必要变更品种、库点、到位时间等储备计划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鼓励承储企业将原粮串换为同品种的成品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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