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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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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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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3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综合治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第4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5条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微型消防站等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二)受理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三)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四)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五)对应急预案演练、灭火、救生技能培训等提供技术指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6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8条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9条
住宅物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10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二)成立志愿消防队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三)每日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共有部位、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持出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四)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配备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实行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五)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警告牌、消防公益广告、消防橱窗等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住宅物业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11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四)不得破坏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2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3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一)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检查;(三)成立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4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住宅物业的消防用水、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和通信线路等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消除隐患,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通信企业在住宅物业的管道井等区域内进行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时,应当规范施工,不得破坏住宅物业原有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15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行为;(三)利用管道井、避难层、设备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四)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五)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妨碍消防火灾扑救或者影响消防设施完整使用;(六)擅自改变住宅物业规划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八)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九)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6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17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18条
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电动车(不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不得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及举高消防车作业。住宅物业应当设置电动车(不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并配备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用电规定。禁止在楼梯间、楼梯出入口停放电动车(不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给电动车(不含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19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语。
第20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由消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鼓励在住宅物业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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