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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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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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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动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运动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改善和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活动。爱国卫生包括市政卫生、环境卫生、农村卫生、环境保护、疾病的预防、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内容。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和方法。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5条
每年4月开展全市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领导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规划和措施;(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三)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四)进行社会卫生监督、效果评价,制定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办法,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与合作;(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人应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并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7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爱国卫生工作,处理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8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部队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立爱国卫生领导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在本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9条
建设部门要把各类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污物及其他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第10条
市容与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
第11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及危害。
第12条
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13条
劳动管理部门要加强文明生产的管理,促进各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14条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应以人畜粪便管理及无害化处理、改善饮水条件、村庄环境卫生为重点。
第15条
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进行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按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少儿机构应当开展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16条
城区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农村应当开展创建卫生村、镇活动。
第17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按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实行门前三包,负责清扫保洁。
第1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厦门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每个公民应当遵守《厦门市“十不准”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倒废弃物。
第19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执行。
第20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无证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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