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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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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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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商事调解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3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发展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配置。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职权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5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信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投资、捐赠财物、资助项目、赞助活动、设立公益基金和提供产品、服务等形式,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依法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法治宣传,介绍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获取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7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
第8条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设置的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工作规范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其他场所设置。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法律援助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的场所设置,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依托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党群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
第9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二)律师辩护和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的指引服务;(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指引服务;(四)其他法律服务。
第11条
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二)律师辩护和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的指引服务;(三)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救助帮扶途径等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指引服务;(四)组织协调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五)其他法律服务。
第12条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并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衔接工作。
第13条
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应当加强与上级部门的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对接。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人员通过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14条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当与政府公共服务、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紧急求助等公共服务热线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处理能力。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与行业协会商会、行政执法单位等合作,设立导办代办公共法律服务共建平台,整合社会资源,拓宽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
第15条
本市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和规则衔接机制,在中心城区、翠亨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集中提供法治宣传、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务、法治文化交流等法律服务,持续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应当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方向,推动线下聚合与线上融合相统一,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加强涉外法务建设,深化与港澳法务交流合作,提升区域法治竞争力和影响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措施,在人才保障、财政补贴、租金减免、法律科技研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供优惠便利,引进高端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教育培训机构、法律科技企业等,推动优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发展。第三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16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
第17条
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责任清单,并向公众提供法治宣传服务;按照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职责,制定专项普法责任清单,组织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可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村(社区)法律顾问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普法活动,提升法治宣传效果。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第18条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广场、公园、车站、公共图书馆、文化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告栏、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设施,建设法治文化主题广场、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法治文化长廊、法治宣传橱窗等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可以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法治博物馆、法治展览馆、法治体验馆等法治宣传教育场馆,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19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有关法律问题解答,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纠纷化解法律途径引导等法律咨询服务。
第20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法规查询以及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执业、奖惩、业务、社会服务、信用等法律服务信息的查询服务;通过法治地图提供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导航等服务信息。相关法律服务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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