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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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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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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清江浦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或者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适用其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4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5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分别负责事权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6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有管理权限的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管理权限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
第8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应当确定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规格。
第9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
第11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规划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12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表;(二)安全承诺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五)载体位置关系图;(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以及效果图;(七)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以及安全、维护措施;(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免于提供。属于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权限范围的申请事项,可以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转交。
第13条
举办商业展销、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可以依法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需要批准的,应当在拟设置前五日提出申请。
第14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格、形状、材质、种类和期限等内容。位置、规格、形状、材质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15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六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工地围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一年,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十日。具体设置期限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16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者应当自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后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17条
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项目进行管理,由公共载体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公共载体使用权。
第18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指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第19条
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播放广告的,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得造成噪声污染。
第20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定发布公益广告。鼓励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经营者利用设施空置期发布公益广告。禁止利用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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