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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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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依法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及其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客运是指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第4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经营车辆的信息查询及处理工作。城管、质检、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非法客运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非法客运查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通报和交流非法客运查处工作信息,研究、指导、协调车辆非法客运查处工作。交通、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游客集散点等重点区域车辆客运的巡查整治。
第6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做好非法客运查处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客运危害性的认识和安全保护意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受理并制作书面记录。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7条
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8条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或者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
第9条
退出客运市场的出租汽车,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
第10条
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
第11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力度。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12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非法客运违法记录档案,对查证属实的非法客运车辆及从事非法客运人员登记备案。
第13条
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但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14条
违反本办法
第15条
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依法给予扣分、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违法记录档案中的人员再次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16条
违反本办法
第17条
第一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责令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
第18条
第二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9条
违反本办法
第20条
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辆车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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