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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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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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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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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01000074825324/2021-0038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9-01
名称: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9-01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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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2017年9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明珠湾管理局),促进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明珠湾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明珠湾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3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建设粤港澳合作核心区和国际高端产业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
第4条
明珠湾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协助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履职区域内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明珠湾管理局的工作。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事项,需要在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实施的,由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 责
第6条
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为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以下简称明珠湾起步区),其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履职区域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7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要求,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编制相应的城乡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和年度土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
第8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建设管理职责:
(一)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工程初步设计和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拟订开发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组织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
(三)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管理工作。
第9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投资计划管理职责:
(一)负责按程序统筹编制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第10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履行以下招商引资职责:
(一)负责拟订产业导入和项目落户的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经济合作和产业导入工作,推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国际航运、商贸会展等高端产业集聚发展。
第11条
明珠湾管理局在履职区域内负责统筹协调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探索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运营管理模式。
明珠湾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项目投资等业务。明珠湾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用于明珠湾开发建设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12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利用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开发建设。
第13条
明珠湾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纳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第14条
明珠湾管理局负责履职区域内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的协调服务,统筹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开展业务。
明珠湾管理局负责协助、配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履职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15条
明珠湾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职责清单,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职责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
明珠湾管理局确需履行本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当由管委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治理模式
第16条
设立明珠湾管理局决策委员会,行使明珠湾管理局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决策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单数,不超过9人。
决策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管委会领导担任。决策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可以由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明珠湾管理局局长,以及品德操守良好且在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外部委员担任。具体组成人员由南沙区人民政府确定。
决策委员会可以设立发展规划、财务管理、人事薪酬、监察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第17条
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明珠湾管理局章程;
(二)制定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明珠湾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计划;
(四)提名明珠湾管理局局长人选;
(五)审核明珠湾管理局财务预算草案、决算报告草案;
(六)审核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薪酬总额、个人薪酬标准、年金标准、岗位设置方案,并报管委会批准;
(七)决定明珠湾管理局人员招用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考核方案;
(八)制定、修改明珠湾管理局的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明珠湾管理局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并报管委会;
(十)对管理层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监督;
(十一)应当由决策委员会决定、审议、监督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18条
决策委员会议事采取会议形式,集体作出决定。
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的,可以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
决策委员会2/3以上委员出席的,决策委员会会议方可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经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时,主席和其他委员的权利平等。
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19条
明珠湾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是明珠湾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
明珠湾管理局设局长1人,由决策委员会提名,管委会任命。局长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明珠湾管理局副局长由局长提名,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聘。局长与副局长共同组成管理层。
明珠湾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法律顾问,协助局长处理专业性工作。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法律顾问由明珠湾管理局聘任。
第20条
管理层负责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定,负责明珠湾管理局各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组织实施明珠湾管理局章程;
(二)拟订、组织实施明珠湾管理局履职区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拟订、组织实施明珠湾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计划;
(四)编制明珠湾管理局财务预算草案、决算报告草案,组织实施预算,管理明珠湾管理局财务、资产;
(五)拟订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薪酬总额、个人薪酬标准、年金标准、岗位设置方案;
(六)拟订明珠湾管理局人员招用计划,聘任和考核明珠湾管理局其他工作人员;
(七)拟订明珠湾管理局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考核方案;
(八)拟订明珠湾管理局的重要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明珠湾管理局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十)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管理日常事务;
(十一)组织实施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组织实施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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