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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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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铁路客运车站区域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铁南站区域、合肥火车站区域(以下简称车站区域)的综合管理。车站区域由铁路管理机构管辖的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高铁南站区域的范围是指庐州大道以西,徽州大道以东,繁华大道以北,龙川路以南(含道路)的区域;合肥火车站区域的范围是指铜陵北路以西,新蚌埠路铁路桥到凤台路转向站西路南沿至临泉路以东,合肥火车站铁路沿线以南(包含火车站北广场范围及胜利北路至北二环止),中都路穿胜利路至敬亭山路,从敬亭山路向北转到站前路以北区域。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车站区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车站区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综管办在管委会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车站区域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经批准设立的综管办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6条
城乡建设、规划、公安、财政、城管、交通运输、环保、林业和园林、价格、文化、广播电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工作。车站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协助综管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7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车站区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编制车站区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车站区域的,应当征求车站区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意见,做到与车站区域规划相衔接。
第8条
综管办在车站区域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做好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工作,实现秩序良好、设施安全、交通通畅、环境整洁、市容美观的综合管理目标。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9条
车站区域综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管委会统筹协调,实行市属区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10条
管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研究制定车站区域长效综合管理方案;(二)协调解决车站区域综合管理重要问题;(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车站区域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市有关管理部门、车站区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及综管办实施考核;(四)研究制定车站区域重大改造投资方案;(五)做好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1条
车站区域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车站区域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督促区相关管理部门履行车站区域综合管理职责;(三)配合做好车站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四)做好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2条
综管办应当做好车站区域下列工作:(一)具体负责车站区域日常综合管理;(二)制定落实车站区域长效综合管理方案的具体措施;(三)依法行使受委托的管理职权,查处违法行为;(四)建立综合管理联席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五)负责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物业管理、机电设备和已接管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六)制定综合管理工作督察考核办法,经管委会同意后实施;(七)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八)做好管委会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涉及车站区域的工程建设、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等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综管办意见。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车站区域的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依法不能委托或者授权的行政管理职权,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向车站区域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派驻执法机构管辖区域应当与车站区域管理范围保持一致。对管理权限和受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应当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15条
车站区域派驻执法机构及人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在业务上接受综管办的统一领导、监督和考核。派驻执法机构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派出单位调整派驻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征询综管办意见。
第16条
综管办负责对派驻执法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管委会对派出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评价依据。综管办可以根据考核情况向派出单位提出调换派驻执法人员等意见。
第17条
综管办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招聘和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取得辅助执法证件后协助开展执法工作。
第18条
对车站区域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车站区域各执法机构可以实施共同管理。在车站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处理,需要移送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第19条
综管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执法机构在车站区域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完成联合执法工作。
第20条
综管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综管办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第三章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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