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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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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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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   高级搜索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高级搜索 收起 搜索以下关键词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搜索 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5-00016 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1-08 名称: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文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发布日期: 2025-01-13 主题词: 【打印】\n 分享到: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1-13 浏览次数:- (2025年1月8日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4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一)依法做好渡口设置和撤销的审批工作,确定并公布渡口名单。 (二)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三)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针对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集会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渡船发生一般等级以上的险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时,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组织打击取缔非法渡运行为。
第5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制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账。 (二)明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负责向渡口渡船所有人、运营人、渡船船员和群众等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船舶所有人、运营人和渡船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并参与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针对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集会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六)渡船发生险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八)负责向上级政府申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资金。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按事权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义渡、半义渡安全保障费用。
第7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一)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依法做好渡口设置和撤销的有关工作。 (二)督促渡口运营人落实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及禁限航相关规定。 (三)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四)编制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桥撤渡规划。编制本辖区渡口渡船维护、更新和改造等资金预算。 (五)参与渡运险情及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8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水域内的渡船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一)负责渡船登记发证工作。 (二)负责渡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和渡船船员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渡船、渡船船员和渡口水域的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渡船执行禁限航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四)指导、协调渡船险情或者事故的救援工作,参与救援和善后工作。负责渡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指导渡船开展应急演习。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 (六)针对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集会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加强对重点渡运水域的安全监管。
第9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各类渡口渡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第10条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旅游、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航道、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
第11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协助本村、本居住地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12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渡口运营人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以下义务: (一)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建立停渡工作制度。 (二)加强对渡船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按期申请检验,确保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三)按照规定配备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并定期对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针对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集会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调度渡船,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 (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六)劝导乘客在渡运过程中穿戴救生衣。 (七)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义渡、半义渡由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13条
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内河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航道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开展渡口设置和撤销评估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撤渡建桥。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第14条
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识标志,配置必要的安全辅助设施、消防救生设备等,并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推进渡口智慧化建设。
第15条
鼓励航运公司等主体承包运营渡口,规范运营行为。
第16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路线航行渡运。因渡运需求需要临时调度渡船的,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17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上电子斑马线。
第18条
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识标志,配备消防救生等必要的安全设备,实行车客分离。鼓励渡船安装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平板船和拖船组成的渡运组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盲区遮挡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渡船安装盲区视频监控设备。 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19条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不得超载。
第20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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