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城市供水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保障供水与水质安全相结合、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4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地开展供水设施建设和老旧供水设施改造,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5条
市、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国资、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6条
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励再生水利用,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7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提出年度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8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9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后,建设单位依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第10条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既有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改造。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系统或者雨水收集系统。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12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之前的设施设备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结算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
第13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划定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立保护标志,进行定期巡查。
第14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所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15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二)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有害物质;(三)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化粪池或者污水井(池)等;(四)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五)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六)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保护标志或者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七)掩埋、圈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八)其他损害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16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防倒流及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17条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18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19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抢修造成产权人损失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20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