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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黄河文化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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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黄河文化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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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黄河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兰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保护传承弘扬的黄河文化包括:(一)传统戏剧、舞蹈、美术、音乐、民间文学、体育、传统医药与杂技等;(二)传统礼仪、民间节庆、文化展示展演、民族民俗活动,传统手工技艺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三)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遗址、遗迹和实物;(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城址遗存、传统地名;(五)古树名木、古城、古镇、古村落;(六)兰州地方特有的语言;(七)承载民族复兴、国家崛起的历史记忆和展现兰州工业拓荒奠基过程的工业遗产;(八)反映兰州社会发展变迁的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文化名人的典籍、档案、书画音像、手稿抄本等资料;(九)其他需要保护的黄河文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条
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优先、注重传承,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享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综合协调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文化资源的调查和收集;(二)建立黄河文化数据库,推动黄河文化整合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三)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宣传、学术交流、改编创作、展示展演、文化旅游等活动;(四)开展黄河文化保护活化利用和有关工作,促进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五)加强文化市场黄河文化保护执法工作,规范文化市场管理;(六)其他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有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林草和城市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有关工作。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的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有关工作。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行本办法,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的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
第7条
工会、共青团、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相关工作。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核心,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
第9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相关活动。对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黄河文化保护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河道水系治理管护、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结合,加强黄河文化系统性、整体性保护。
第11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黄河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统筹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本市黄河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公布的黄河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履行法定修改程序。
第12条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黄河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布局与空间管控的内容统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经规划确定的黄河文化保护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13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文化资源调查、统计、分类、评估工作,厘清兰州黄河文化资源底数,形成数据台账和资源地图。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开展黄河文化资源调查,应当收集代表性实物或者成果,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黄河文化资源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黄河文化资源的考察、收集与研究,发现新的黄河文化素材的,可以向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14条
本市建立黄河文化名录制度。列入《兰州市黄河文化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黄河文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神;(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时代价值、史料价值;(四)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具有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然以活态形式存在;(五)特色鲜明,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黄河文化中的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直接纳入《名录》,并在《名录》中注明。
第15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名录》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进行《名录》项目评审。《名录》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后确定的《名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复审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名录》每三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16条
列入《名录》的黄河文化损毁、灭失,或者因客观环境改变,不再呈现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对列入《名录》的黄河文化,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数字技术对其原始资料、实物、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进行永久保存。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文化保护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设黄河文化数据库,对新发现的黄河文化应当及时纳入数据库,推动黄河文化整合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文化的特点和保护的需要,可以设置黄河文化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与所保护的黄河文化的风貌、特色、环境等相协调。
第19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名录》但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典型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开展历史建筑认定工作,并在《名录》中注明。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保护,适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20条
对黄河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黄河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黄河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应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保护当地居民合法权益。在黄河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和生产生活延续性构成破坏。因设立黄河文化生态保护区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黄河文化并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黄河文化艺术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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