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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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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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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2005年01月1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自2005年03月01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141号,2005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2月2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为加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以及本市辖区内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和待遇,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 贵阳市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4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应当立足基层,坚持公正、公开、公认、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5条
市总工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6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7条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事迹和经验,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表率作用。
第8条
各单位和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不断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保持劳动模范的先进性。
第9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 5 年评选表彰 1 次。 市总工会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前,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订表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四)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改革开放中勇于创新,群众公认。 具体评选标准,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第11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由基层单位民主协商提名推荐。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的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人选,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团 (组)长联席会议、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日后没有异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的个体劳动者、农民劳动模范人选应当在推荐人选所在街道、村张榜公示7日后没有异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市直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基层单位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进行审核,按照规定上报。
第12条
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是企业、事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第13条
拟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经登报公示10日后没有异议,召开表彰大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14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生活补贴:市级以上 (含市级,下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生活补贴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按照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按照最高荣誉称号享受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被兼并、租赁、重组、收购企业中的劳动模范生活补贴,由兼并、租赁、重组、收购方承担;因单位改制、破产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劳动模范生活补贴,由原单位隶属关系的同级财政承担;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健康检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身体检查每 2年进行1次,并建立保健档案;体检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承担;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三)医疗优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含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 )凭劳动模范证在公立医院优先就诊、住院;免交挂号费,优惠收取仪器检查费; (四)入园优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凭相关证件,免费进入市属收费公园;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的文件规定应享受的其他待遇。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以及工会,应当关心、解决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具体困难和问题: (一)夫妻两地分居的;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农民劳动模范患重大疾病,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的。
第16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对破产等原因下岗的劳动模范,企业安置职工再就业时,应当优先安排劳动模范上岗。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单位送市总工会核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经被劳动教养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18条
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19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内市州 黔南州 黔东南州 遵义市 黔西南州 毕节市 铜仁市 六盘水市 安顺市 区(市、县)、开发区 云岩区人民政府 南明区人民政府 花溪区人民政府 乌当区人民政府 白云区人民政府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清镇市人民政府 修文县人民政府 息烽县人民政府 开阳县人民政府 双龙区管委会 综保区管委会 经开区管委会 高新区管委会 市级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督办督查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委员会 市水务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人防办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市林业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供销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投资促进局 市直机关事务局 本市其他网站 贵安新区管委会 贵阳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 信用中国(贵州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