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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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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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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3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4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各类服务平台开展拥军优属服务活动,并由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5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搞好各项基础建设,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6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7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所、军供站、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扶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
第8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开展慰问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活动。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在每年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自行开展慰问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活动。
第9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本年度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基层官兵的现役军人,由其家属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对参与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的现役军人家属开展慰问活动。
第10条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时,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11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车免费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当设立专用通道。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博物馆、图书馆、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车免费停放。
第1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含高铁)、公路、航空、港口、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他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随同上述对象出行的家属,应当专设窗口或者优先提供服务。
第13条
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自然风景区对前来游览参观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本市户籍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证免购门票。国家和省对其他优抚对象凭证减免门票优待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其他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
第14条
现役军人和非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持军官证(含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和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具有优抚优待功能的社保卡刷卡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电)车、过江渡轮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15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具有下列情形的优抚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等材料:(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家属;(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家属;(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四)驻穗或者入伍前为本市户籍的士官及其家属;(五)营以下现役军官;(六)因战、因公致残的现役或者退役军人。
第16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者以各种理由变相拒绝完成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安置任务。对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部队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照顾安置。部队随军家属应当优先安排上岗,不得将其安排到特困企业。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编制、岗位,其享受转正、调资、升级待遇,退出现役后,允许其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第17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可以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招录聘用退役军人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补助资金。
第18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应当支持退役军人通过中高职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教育等途径提升学历。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进行退役前职业指导以及退役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参与培训的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优惠。退役军人需要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贷款、税收等优惠。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
第19条
国家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军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住房、医疗、福利等,应当与所在单位同等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20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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