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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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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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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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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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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2018年6月1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有序建设及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管线(以下简称“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者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3条
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发改、经信、规划、城管、交通、文体新广、行政审批、环保、公安、安监、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负责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动态更新、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管线普查、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综合规划编制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制定管线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财政支持政策。
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参与综合管廊等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推动城市综合管廊建设。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6条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管线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管线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专项规划,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7条
管线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城市空间、综合交通、市政工程等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相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8条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情况,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规划通道。
已明确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公示管线工程审批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10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工矿企业、住宅小区内室外配套管线工程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注明配套建设管线工程的规划要求;在规划和建筑方案审查时,应当同步审查其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11条
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内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区域无管线现状资料或者管线现状资料不明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现状。
第12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13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14条
管线工程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15条
管线工程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城建计划内容告知相关管线单位;年度城建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作相应调整。
管线单位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和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拟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迁移、变更、废弃管线的具体计划,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16条
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入地;
(二)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三)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执行;
(六)各类管线的检查井应当使用标明产权单位及联系电话的井盖,在路面、人行道上使用标明管线位置的标线、标牌。
第17条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第18条
城市道路与管线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
(二)在道路建设规划方案通过后,书面告知各相关管线单位;
(三)向道路施工单位提供管线现状资料;
(四)事先通知管线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监护工作;
(五)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六)收集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
第19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线工程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管线工程建设服从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二)管线工程单独施工的,事先通知其他相关管线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三)管线建设单位需要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主、次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凡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条件的,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四)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五)管线工程需穿(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堤防、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须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六)委托并督促工程测绘机构在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将竣工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七)收集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资料并归档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20条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管线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取得管线单位认可,制定保护方案后组织施工;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管线安全的措施,并与相关管线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三)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
(四)因特殊情况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
(五)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
(六)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
(七)施工单位发现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通过管线建设单位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施工;
(八)施工中发现没有建档的管线,应当通过管线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收集和整理本单位施工的管线工程项目资料,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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