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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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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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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外观的结合反映,主要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施工现场、城市绿化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3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4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5条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辖市(区)经信、公安、财政、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乡规划、房管、园林、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投入力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城市市容管理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等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第8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创新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通过政风热线、市民信箱等形式,拓展公众参与城市市容管理的方式和途径。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市容管理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对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
第10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其造型、色彩、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
第11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保护控制,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
第12条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建筑规划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立面设计和建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原设计风格、外立面色调。
第14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外形完好、整洁、美观,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第15条
新建建筑物空调外机承台(机位)应当统一设置。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应当按照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16条
临街建筑物门窗防护(盗)栏应当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和周围景观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鼓励内置式隐形安装。
第17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高度。
第18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19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门窗不得擅自张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和广告性标牌、标志、标贴或者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透明玻璃幕墙及门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和广告性标牌、标志、标贴或者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
第20条
经批准建设或设置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第三章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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