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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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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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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划、计划;(二)督促、指导规章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起草工作;(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四)负责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五)完成规章的清理工作。
第4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五)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众参与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七)坚持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条文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八)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5条
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6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第二章立项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科学确定规章制定项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具体项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征集。
第8条
规章制定项目征集工作应当自每年九月启动,并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完成。规章制定项目征集方式包括向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集和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9条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章制定项目征集工作的要求,根据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提出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规章的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10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的研究论证,根据规章制定需求,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本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优先从上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调研项目中选择确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11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限完成相关工作。
第12条
制定规章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规章项目。确需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调整,追加制定规章项目、撤销已列入计划的规章项目或者变动上报时间的,应当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整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请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第三章起草
第13条
规章的起草由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单位承担。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安排好起草工作,并确定一名负责人。规章为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每个单位均应确定一名负责人。根据需要,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
第14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三)违反规章的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四)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15条
规章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16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章,应当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解决问题。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7条
起草单位拟定规章草案后,应当书面征求与规章草案有关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回复起草单位。
第18条
起草单位拟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草案,应当召开座谈会或者用其他方式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19条
规章草案中涉及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规章草案。
第20条
规章起草过程中,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起草规章,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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