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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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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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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   高级搜索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高级搜索 收起 搜索以下关键词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搜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454X/2021-00376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1997-09-12 名称: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文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日期: 2021-12-10 主题词: 【打印】\n 分享到: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0 浏览次数:- (1997年9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自1997年9月1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3条
凡在经依法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辖的高科技园等延伸区域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条
高新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一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5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赋予的市一级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属其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经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无需再行审批;   (二)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或按有关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上报;   (三)原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发证工作,转由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直接核发。
第6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三)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核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一级有关证件时,应使用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盖齐印鉴、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并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7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高新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高新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8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权限: (一)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 (二)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能源、房地产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等行业项目,按规定申办立项手续; (三)审核和转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四)负责核发投资许可证书; (五)审批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符合投资方向和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要求、且投资额在审批权限内的三资企业项目,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和外商独资项目章程,审批“三来一补”合同及物资、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   (六)负责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
第9条
高新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负责编制高新区建设分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10条
高新区规划建设部门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审批高新区建设性详细规划;   (二)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属特区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需由管委会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三)审查进入高新区的建筑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管理各类建筑施工,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施工招标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五)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第11条
高新区国土房产局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   (一)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   (四)审批和管理房地产单项开发,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等批准手续;   (五)管理土地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等证书。
第12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一)编制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高新区总体规划; (二)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工业项目;   (三)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建设项目;   (四)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及环保执法;   (五)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书。
第13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市政、绿化、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监察、执法等工作。
第14条
高新区的进出口计划由市在全市计划指标内切块划给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安排。   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处)所需自用进口物资、设备及高新技术、“三资”和“三来一补”等项目进出口物资和加工贸易合同有关手续,其中涉及国家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管理的商品,由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海关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审核验放。
第15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在高新区内建立公共保税仓、保税工厂,在海关监管下开展保税业务。
第16条
高新区的财政收支管理在条件成熟时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建立相对独立的区财政和金库。
第17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高新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进行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控购商品。高新区应及时将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决算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18条
高新区在市政府批准的期间内,可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关政策,对属市级收入部分,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对其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附加费(共济养老保险费除外)、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征收的各项规费,除按规定上缴的外,其余全部返还给高新区;对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部返还给高新区。   高新区的上述各种税费收入,由市财政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简便手续返拨。
第19条
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市编委下达的总编制,按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第20条
市人事和劳动部门每年给予进入高新区人员(包括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总指标,在指标内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干部、职工的接受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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