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长沙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长沙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
第3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以治理环境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直接杀灭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第4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地段病媒生物的统一预防控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区、县(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6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村)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8条
市、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预防控制技术培训,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预防控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预防控制技术科研工作。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9条
全市每年春、秋两季灭鼠活动和夏、秋两季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由市爱卫会统一组织、部署,各区、县(市)爱卫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10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机关、团体及厂矿、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
第11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规定参加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12条
责任单位和个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室内外排水管道、沟渠通畅,清除室内外积水;(二)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和垃圾存放、运输密闭化,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三)粪池、粪缸应当加盖密封;(四)及时妥善处理病媒生物尸体。
第13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农副产品市场、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宾馆酒店等经营单位除遵守
第14条
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二)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责任人;(三)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四)定期开展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活动,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第15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16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市爱卫会可以建立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一)有合法资质,并报市爱卫办备案;(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三)被服务者满意度较高,现场预防控制效果良好。
第17条
依法成立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行业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18条
市爱卫会应当按照国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区、县(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考核。
第19条
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20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和个人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实施处罚。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