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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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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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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项目,但是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需要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和保密工程。
第3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管控、注重绩效,信息共享、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4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5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6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在线平台应当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和数据共享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整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空间论证、策划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共享协调一致后的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管控内容、核查规则、法律依据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通过登记平台对政府投资项目赋码,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的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登记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办理。各部门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推进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推行“不见面”审批。
第7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包括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两大流程。项目策划生成是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的必要条件,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初步明确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详细论证。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照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论证生成工作,通过多规平台反馈空间论证正式意见,并负责解释论证意见和相关数据问题。项目在策划生成后,已提前介入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重复组织同类技术评审或者审查工作。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下简称可研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审批的每个阶段内包括应当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目录。
第8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前期经费。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免于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项目,可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程序安排项目前期经费。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者需要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所需的前期基本研究经费从部门预算中列支。第二章用地规划许可及可研批复
第9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并联办理,5个工作日内依次出具办理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作为项目审批的用地证明文件。
第10条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再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对于跨区域的市政线性类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交通类线性工程,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公园、护坡、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11条
若项目涉及土地整备、用地批准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公园、护坡、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第12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即启动用地报批、项目报建工作。项目用地经市区级政府批准、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后,同步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13条
可研编制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项目背景、功能定位、投融资方案、全生命周期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建设工期、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招标与实施进度、社会效益评价、综合结论等内容,根据估算定额等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研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
第14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出具工程规划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内办结,概算批复8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技术审查)。
第15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项目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完成设计方案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先出具可以满足初步设计需要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项目单位在取得划拨土地决定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涉及空间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从其规定。在项目设计过程中,需要查询地下管线信息或者档案的,项目单位凭选址意见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档案部门查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档案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16条
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机场、水务、危险品、燃气、电力、轨道交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需要取得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批准同意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上述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在在线平台的批复(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省事权及保密的审批事项除外。
第17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依次核发相关证件。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办理开设永久路口审批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占用挖掘道路、开设临时路口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从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别办理,统一出证。对于非轨道交通类综合性交通枢纽场站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视需要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先出具可以满足初步设计需要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第18条
项目总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内容,根据概算定额等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并科学明确建设工期。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研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研。
第19条
项目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对自建、免建及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20条
除可以免于办理水土保持审批的建设项目外,生态控制线以外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项目单位在可研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告知性备案。如涉及滩涂开发利用方案审批(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也同步办理。第四章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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