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及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规划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可回收物的回收相关工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规行为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等主管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要管垃圾分类原则,制定并落实本行业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7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促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
第8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9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或者无毒无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依法进行回收和处理。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无偿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在前款所述场所推广使用可降解包装膜(袋)、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替代产品。
第10条
市邮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在电子商务、快递等行业推广使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环保填充物等环保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电子商务、快递等行业应当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提高使用45毫米宽度及以下的胶带封装比例,提高免胶带纸箱应用比例。
第11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12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衔接,并逐步完善回收数据统计分析机制,定期做好回收数据统计。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13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14条
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15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厨余垃圾应当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水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定点投放;(三)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四)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定时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五)公园、市政道路、居住地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作业垃圾应当单独定点投放;(六)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家具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七)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志分类投放,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到指定地点;(八)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至回收单位或者回收经营者。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收集废弃大件家具、年花年桔的单位名单、联系方式和费用标准,以及可回收物回收单位、有害垃圾收运单位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16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建立居住地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段。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第17条
本市居住地区居住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用于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18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六)道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19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登记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二)通过派发、张贴、网络推送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等多种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整洁;(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的居住地区应当开展桶边督导并设置误时投放点;(五)监督、检查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行为,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对拒不配合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报告所在地的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20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模式、相关责任等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时应当综合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成本等因素。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