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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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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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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安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社会监督。
第4条
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分级分类、示范引领、社会共治、“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
第5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第6条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经营者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预防
第7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加工。
第8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前,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化系统登记经营网址、场所平面布局、有无堂食、是否连锁经营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9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建网站或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其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10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具备相对独立的分餐打包专区和外卖取餐窗口。
第11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条件,提供与供餐能力相匹配的网络餐饮服务,不得超过加工能力接单。
第12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13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食品安全封签或者一次性外包装袋,对外送餐品进行规范包装。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使用个性化食品安全封签,向消费者提供餐品溯源信息。
第14条
送餐人员取餐应当检视食品安全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未使用食品安全封签、食品安全封签不完整或者已被破坏的外卖餐品,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配送有保温、冷藏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第三章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经营行为
第15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设置与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16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证照及相关数据,自动核验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际经营地址(取餐地址)、上架餐品、经营有效期等信息。
第17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公示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平台上公示的证照信息规范可缩放、清晰可辨识。
第18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巡检制度,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取餐地址)与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符等行为实施监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食品安全巡检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19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档案,保存网店名称变更、餐品上架和交易记录等历史追溯信息。笫二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信息、历史追溯信息等平台数据。
第20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大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出餐超时率、消费投诉情况、食品安全巡检发现问题、负面舆情、监督管理系统接入情况等指标的评估考核力度,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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