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潮州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和《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潮州古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潮州古城区居住、从事生产经营、古城保护管理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潮州古城区(以下简称古城区),是指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葫芦山北侧;南起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的潮州老城区域,面积约为2.33平方公里。
第4条
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5条
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湘桥区政府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湘桥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履行古城区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对古城区的消防安全评估。湘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湘桥区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湘桥区政府相关的旅游发展企业、文物保护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古城区综合管理执法监察机构或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6条
古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7条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采取政府投资、委托运营等方式,建立古城消防安全管理指挥中心,配套火灾防范、消防救援等数据应用平台。
第8条
古城区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纳入市、区两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区两级政府应当整合各级财政资金形成财政保障合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保障消防工作与古城区保护管理相适应。
第9条
湘桥区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古城区居民、旅游业经营企业和经营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组织开展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湘桥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古城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第10条
鼓励、支持个人、单位及社会力量参与古城区消防志愿服务和对古城区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第二章消防安全要求
第11条
古城区内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改善消防设施。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设置的,湘桥区政府应当组织湘桥区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有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12条
古城区内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古城区内消防通道由湘桥区政府确定并公布。古城区内设置四类消防通道,一般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应当不小于4米,小型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应当不小于3米,消防摩托车通道净宽度应当不小于2米,消防步道净宽度应当不小于1米;一般消防车通道、小型消防车通道净高度应当不小于4米,消防摩托车通道、消防步道净高度应当满足消防作业要求。消防通道日常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固定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
第13条
古城区内的经营性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除街道社区或公安机关认定有特殊安防要求外,经营性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古城区内的居民住宅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古城区内对外开放的文物建设应当设置不少于两个的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场人数。
第14条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根据古城区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市政管网供水应当满足两路消防供水条件,并满足室外消防给水流量需求。
第15条
古城区内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无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便于取用的简易设施。古城区内道路及进深大于30米的巷道沿线,应当按照古城区有关规划要求和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50米。市政消火栓旁应当设置应急消防器材箱,内装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和手抬机动泵等消防器材。古城区内经营性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16条
鼓励、推广古城区内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联网型火灾报警探测器、燃气报警探测器、用电安全监测等火灾防控新技术,引导各种装置接入开放式、共享式的火情预警管理系统。
第17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古城区内经营性场所不得关闭、破坏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
第18条
古城区房屋建造、修缮、装修时,应当按照现行规范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防火分区、缩小防火间距,生产经营性场所内部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的要求,提倡使用防火、耐火等级较高且符合潮州建筑风格、风貌的建筑材料。
第19条
古城区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20条
古城区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按规定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涉及文物的,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有关规定进行。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