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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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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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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3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4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5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设、房产、环保、规划、交通、工商、公安、安监、质监、国土、财政、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7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等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跨区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
第8条
需要开挖、拆迁、回填等涉及建筑垃圾处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责任。
第9条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三)有与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证的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四)有建筑工程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但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0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地管理相关规定文明施工,并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第11条
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指导业主或施工单位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并采取围档、苫盖等措施。居民修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偿清运。
第12条
各类线缆、管网、园林绿化等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按照要求采取防扬尘措施,完工后及时清除建筑垃圾、拆除施工设施。
第13条
各类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防扬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卫生。建设工程竣工后15日内应当清运干净。
第14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15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依法取得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保养等管理制度;(五)运输车辆安装符合规定的密闭机械装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其车辆应当纳入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16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的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
第18条
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核准范围装载、承运建筑垃圾,不得超载、超限;(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冲洗,不得带泥(土)上路,污染路面;(四)按建筑垃圾准运证载明的路线、时间运输;(五)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六)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证件,自觉接受检查;(七)在指定的地点装卸,服从消纳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19条
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20条
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许可审批;(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三)有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设备;(四)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的方案;(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六)符合防洪、防塌方等防灾的相关规定;(七)在进出场道路路口设置醒目标志、标识,在专用道路和建筑垃圾处置区设置指示牌、车辆限速牌等告示牌;(八)进出口道路应当铺设砼化路面,设置冲洗保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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