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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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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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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从事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力护卫,押运守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保养、维修或者提供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保安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支持和尊重保安工作。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依法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4条
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方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第5条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时,市、区公安机关可以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或者征用保安装备,市、区公安机关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和征用保安装备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6条
市公安机关是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商(物价)、税务、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
第7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8条
保安服务企业依法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等场所的人力护卫,财产、人身安全保卫以及大型活动的人力护卫;(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品的押运守护;(三)安装、保养、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四)保安防范咨询和评估;(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
第9条
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市外的保安服务企业)在本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从在本市提供保安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市公安机关备案:(一)经营证照复印件;(二)机构设置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三)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在本市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五)保安服务合同复印件。
第10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保安服务合同提供保安服务;(二)负责保安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定期监督检查外派保安员的服务情况;(四)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依法保护所聘保安员的下列权利:(一)享有保安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条件;(二)参加聘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的培训;(三)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表彰和奖励;(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2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档案资料的保安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安机关的保安监管信息系统联通:(一)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等基本情况;(二)保安员的个人电子档案数据;(三)安全防卫器械和武装押运服务防爆枪支的资料及其配备情况;(四)保安员的教育培训、持有保安员资格证情况;(五)保安服务事故、案件发生情况。前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机关。
第13条
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超范围经营;(二)为未经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保安服务;(三)接受他人委托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四)未经批准守护、押运违禁物品;(五)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14条
从事各类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运营、维修和保养的保安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安装监控设施;(二)泄露客户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秘密;(三)违法使用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四)其他影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效使用的行为。第三章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15条
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安全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聘用取得保安员资格证的保安员进行本单位保安服务。
第16条
单位招聘保安员的,应当在聘用保安员之日起七日内将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17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内部保安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且具有相应法律知识和保安管理工作经验,未受过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在成立该组织之日起七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备案,区公安机关应当在备案后的三日内将备案情况通报市公安机关:(一)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内部保安组织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三)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四)内部保安组织的管理制度复印件。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本市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18条
单位内部保安组织和自行聘用的保安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对外营利性保安服务项目;(二)武装押运保安工作。第四章保安员
第19条
保安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安服务。申请保安员资格证应当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三)身体健康;(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五)须经专门培训,并经公安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批准从事武装押运护卫的相关专业保安员除满足前款规定,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0条
保安员工资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低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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