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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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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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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保护和管理,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城市建设,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促进文化、商贸、旅游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包括:北京路北段(中山五路口至广卫路口)、北京路中段(中山五路口至文明路口)、西湖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惠福东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禺山路、李白巷、圣贤里、书院街、书坊街已实行步行化管理的路段。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由越秀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4条
越秀区人民政府负责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广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拟订和实施北京路文化核心区总体发展规划、步行街业态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统筹和推进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文化保护、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宣传推介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本规定,配合管委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5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服务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布局、市场运作、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打造商业繁华、文化浓厚、管理规范的知名特色步行街。
第6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消防、交通、市场管理等联合检查行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管委会应当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工作信息。
第7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北京路步行街宣传推广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开展北京路步行街宣传推广工作,扩大北京路步行街品牌形象的影响力。第二章历史文化保护
第8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历史遗迹(遗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巷、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千年古道、改革开放优秀建筑、历史地名、历史掌故、骑楼文化、广府庙会、西湖花市、岭南风味美食和古树名木等,均属保护的历史文化资源。管委会应当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调查、确认、登记、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形成历史文化资源动态更新维护机制。鼓励运用三维测绘、数字或信息等新技术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骑楼建筑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建档,实现历史文化资源数字化存储、展示和信息化共享。
第9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特色风貌等坚持优先保护、原址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在北京路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执行。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巡查,发现有破坏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置。
第10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对历史建筑履行保护责任,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11条
管委会应当会同商务、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老字号经营者扶持,支持其申报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开展传承活动,管委会应当协调提供场所和条件,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和展示活动。
第12条
鼓励和支持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经营者对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通过新媒体传播推广,将创作、生产和传播等向云上拓展,线下文化资源数字化,创新表现形式,深化文化内涵。鼓励和支持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经营者对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转化和开发,开发具有广州特色的文化产品,实现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13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在拟订和实施北京路文化核心区总体发展规划、步行街业态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以及进行建设项目、商业经营活动等,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禁止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管委会应当协助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设置保护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置护栏等保护设施。管委会应当加强北京路步行街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树木病虫害、生长异常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保护和管理单位进行抢救和复壮。第三章商业促进
第14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北京路步行街区规划,按照提升传统业态、布局新兴业态、发展本地特色品牌和老字号品牌、引进国际知名品牌的原则,编制北京路步行街业态发展规划、指导目录和制定鼓励重点业态发展的扶持政策,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越秀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5条
管委会应当引导地区内经营项目与北京路步行街业态发展规划和指导目录相协调;对有利于彰显北京路步行街地区文化特色的经营项目,可以给予政策扶持。管委会应当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日常招商、业态调控、商业管理以及企业、商户入驻服务等工作,引导企业、商户按照北京路步行街业态发展规划、指导目录进行经营,不断优化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营商环境,提升业态品质和经营服务水平。
第16条
越秀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推动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智慧文旅等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越秀区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数字商贸,引导支持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的集聚区、平台及其促进体系发展。培育推广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数字化商贸平台建设,发展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完善发展机制、监管模式,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开放体系,提升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数字商贸水平。
第17条
管委会应当开展活动策划编制工作,制定近期和年度活动策划内容,积极引入时尚、动漫、艺术、科技等具有创意性的活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社会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管委会应当联合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行业商会、行业协会、企业,结合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实际打造特色商业集聚区。鼓励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企业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在活动期间开展线上线下优惠促销,提升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商业氛围,促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第18条
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内举办的文艺演出、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公益慈善等日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管委会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19条
管委会应当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开发北京路诚信商圈信用管理平台,为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指导经营者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建立多元参与信用评价、支持消费者维权、守信商家激励的商圈诚信机制,打造诚信示范街区。
第20条
越秀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支持北京路步行街地区智慧旅游景区建设,鼓励开发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精品旅游线路,培育知名旅游品牌,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务,培育云旅游等网络体验与消费新模式,推动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商贸、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管委会应当加强北京路步行街地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游客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具有广州特色的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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