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南充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特殊类载体;(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开敞空间及其配套设施;(七)其他载体。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平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4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5条
南充市城管执法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发布内容监督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主管市辖城区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路名牌、指示牌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交通设施广告和公路、本市管理的高速公路等特定区域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气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6条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升艺术水平。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自律,倡导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7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编制市辖城区、县(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新建商业综合体、大型商业楼宇的户外广告位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并符合专项规划原则性规定。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新建项目广告位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8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二)明确禁止、限制、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位;(三)对各区位内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的整体要求;(四)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区位。
第9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四)环保和节能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妨碍交通设施、标志安全使用的;(二)利用无障碍设施,妨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三)利用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妨碍通信、电力、燃气设施安全使用的;(四)利用消防安全设施,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应急救援和登高扑救的;(五)利用行道树,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的;(六)利用危房、违法建筑,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设置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利用人行天桥、隧道、涵洞、铁(公)路桥等市政公共设施的;(二)利用沿街建筑橱窗面向户外书写、悬挂、张贴的;(三)建筑物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四)以举牌、摆牌、车载等形式或者使用无人机、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第三章规范与维护
第12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13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由设置地县(市、区)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受理。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的,应到设置地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14条
公共场地、设施等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设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竞价出让,所得项目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管理。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公共场地、设施等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年度公开竞价出让计划并有序实施。公共场地、设施等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应当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开竞价结果应当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公布。
第15条
通过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公共场地、设施载体使用权的,应当签订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有偿使用费。
第16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材料;(三)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四)安全评估报告;(五)广告设施效果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7条
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在20日内作出准予设置决定,并发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18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期限等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许可文号(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19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3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并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现状报告。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档)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要现场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期限,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设置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户外广告行政许可部门批准。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