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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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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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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4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
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限额。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和认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7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活动应当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平台与户籍、婚姻、居民收入财产状况核对、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退役军人、征信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二章轮候与配租
第8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对房源充足的区,鼓励区主管部门面向本区以外的在册轮候人配租。
第9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日常轮候和定向配租方式分配。
第10条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第11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下同),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本办法
第12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13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收入财产限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14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人登录信息平台按照要求在线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含申请表、收入财产核对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和特殊家庭证明等),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二)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
第15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三)区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推送至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向区主管部门出具核对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四)区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原因;(五)公示期内,申请人可以就审核结果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由区主管部门处理,其中对收入财产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民政部门处理。异议成立的,重新公示审核结果。区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家庭、单身居民和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16条
在册轮候人的轮候排序按照受理回执号的先后顺序确定。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后,在户籍迁入区的轮候排序继续按照全市的轮候排序确定。
第17条
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抚恤定补优抚、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办理轮候信息变更。经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
第18条
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不符合本办法
第19条
规定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20条
申请人死亡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共同申请人中重新确定申请人,新确定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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