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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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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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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国防、文物保护、地下管线等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
第4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做到合法利用、科学利用、综合利用、有偿利用。
第5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名泉保护相结合,与城市发展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6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财政、物价、住房保障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7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8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防空等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9条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轨道交通、市政工程、人民防空等设施用地,并划定地下轨道交通、综合管沟等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布局、交通体系、综合管沟,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名泉保护、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10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11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国土资源、市政公用、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
第12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包括独立开发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和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项目)。
第13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14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等内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15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偿取得。符合划拨条件和经依法批准结合地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用地除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缴纳。
第16条
地下交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附着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17条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用地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用地手续随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第18条
依法批准的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开发收益应当用于发展地下轨道交通。第四章工程建设
第19条
地下空间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项目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
第20条
地下空间项目应当依照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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