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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地方政府规章共 30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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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0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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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其中部分规定仅适用于市本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以下简称县(市))参照执行。第二章土地规划与计划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条
土地利用实行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一切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
第4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全市产业发展布局、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各业土地利用活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5条
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第二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6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目标任务,在上级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内,合理安排本级各类各业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
第7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安排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矿产、环境保护、旅游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8条
规划布局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在重点发展区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有条件建设区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整治潜力。
第9条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应当将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城市组团之间宜保留连片农用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
第10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划定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引导园地、林地向条件适宜的丘陵和荒坡地集中。
第11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划定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
第12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比例尺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市域范围为1:100000;(二)中心城区范围为1:10000—1:50000;(三)县(市、区)域范围为1:50000;(四)乡(镇)区域范围为1:10000。
第13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叠加城乡规划路网,做到参照清晰、定位准确。
第14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编:(一)宏观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二)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的;(三)现行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已经完成、目标已经实现,仍无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第15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不得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第16条
有条件建设区内的土地可以通过布局调整或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转为建设用地。通过布局调整方式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第17条
用地预审、征地报批、临时用地、土地整治、设施农用地等土地利用事项,应当事先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审查时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用红线标注地块位置、范围,并注明现状地类和面积等内容。
第18条
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原则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按照前款规定对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并论证。第四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19条
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前,以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必须具有用地预审意见。
第20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三)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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