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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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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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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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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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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0400006988427E/2022-00506
分类:
发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1-17
名称:
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08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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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08 浏览次数:-
(2013年1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根据2022年10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本市社会工作的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社会工作发展应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推进、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社工专业资源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规模化。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6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与职业规范。
(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开展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职业管理和继续教育。
(四)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
(五)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第7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工作的经费保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政策。
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
第8条
本市设立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开展和促进社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9条
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组织,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四)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研讨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10条
申请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第11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居家养老、就业援助、职工帮扶、法律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优抚安置、人口发展、人民调解、应急处置、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依法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逐步拓展社会服务领域。
第12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执业的服务准则,完善工作流程,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
第13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14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的有关记录和资料。
第15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制定机构简介、机构宗旨和目标,并将其服务项目、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年检情况和接受社会捐赠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16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设立督导岗位,做好督导人才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服务,保证本机构社会工作者获得督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17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紧急情况。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协调下,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灾后重建、信息搜集、决策咨询、纠纷调处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第18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就督导等方面的工作,与港澳等地区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高校进行交流与合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19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公众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受理公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20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加强与社会慈善资源、志愿服务组织的沟通与联系。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或招募志愿者,共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形成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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