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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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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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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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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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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薛明耀
2023年2月10日
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提供城市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泵站、污水处理厂、雨水调蓄等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所有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4条
城市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系统管理、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制度,将城市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各项经费投入,统筹推进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排水防涝管理水平。
第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排水设施,并有权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排水工作的宣传,普及防治内涝灾害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排水和防灾避险的意识。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实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水系治理、地下空间建设、旧城改造,逐步解决洪涝叠加、旱涝急转、污涝交织等问题,恢复城市水生态、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第10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规划和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将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11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12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规划,结合城市内涝现状,编制并实施年度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自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方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4条
排水检查井和窨井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
检查井及窨井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并满足结构强度要求。排水管道雨水口应当具备垃圾拦截功能,在满足防汛要求的前提下,加装过滤装置。
第15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排水设施,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第16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17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18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的排水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排水管理相关信息,实现排水管理数据共享。
第19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进行排水实时监测预警,实现排水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第20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雨水、污水应当分别排入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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